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投资经理制度 - The investment manager regimes in the Cayman Islands and BVI

By 麦安腾 ; 王安力 ; 严弘, Carey Olsen

Published: 30 Novembe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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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长期以来,位于亚洲的发起人在使用多司法管辖区的基金结构时,习惯使用离岸实体作为投资经理或顾问。在过去的几年里,随着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投资业务(获准管理人)法规》(“AMR”)和《英属维尔京群岛证券投资业务法》(“BVI SIBA”)注册的基金经理的日益成熟和普遍,以及开曼群岛在引入《国际税收合作(经济实质)法》及其相关条例(“经济实质法”)和更新《证券投资业务法》(“Cayman SIBA)后所体现的监管框架增强,这两个离岸司法管辖的可选性也趋于明显。

本文讨论了这两个司法管辖区监管力度较小的投资经理制度的一些主要特点,即根据开曼SIBA在开曼金融管理局(“CIMA”)注册为“登记人士”的实体(已取代较早的“豁免人士”制度),以及根据AMRBVI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注册为“获准管理人”的实体。 如果您需要了解这两个司法管辖区的全部许可制度,请联系凯瑞奥信。

BVI和开曼以外设立的基金经理通常不需要在该司法管辖区注册或获得许可,只要他们和他们管理的基金在该司法管辖区没有实际存在(除了基金的注册代理和办公室)。BVI或开曼没有对这些海外经理人提出特定的资格或其它要求。
 

适用性和资格
 

大多数开曼的经理人和顾问会因为开展“证券投资业务”而需满足开曼SIBA的监管要求,这包括管理、交易、安排证券交易,就证券交易提供建议,以及作为“欧盟关联经理人”。

如果一个实体有以下情况,它可以申请成为登记人士,而不是开曼SIBA下的全面许可:

  •  同一家集团内的公司专门为同一集团内的一家或多家公司提供证券投资业务。
  • 在开曼有注册办公室的实体,专门为“专业人士”、“高净值人士”或为股东、有限合伙人或单位持有人均为专业人士和/或高净值人士的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机构提供证券投资业务。
  • 受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国家或地区(开曼除外)的认可的海外监管机构(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本金融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监管的证券投资业务实体。

BVI经理人和顾问若要符合申请成为获准管理人的资格,那么 (a) 如果管理开放式基金,其管理总资产价值不超过4亿美元;和/或如果管理封闭式基金,总资本承诺不超过10亿美元;以及(b)只为以下类别的客户提供咨询:

  • BVI或在BVI SIBA认可的司法管辖区注册的私募或专业基金。
  • 根据BVI法律注册的封闭式基金且具有私募或专业基金的特征。
  • 与上述12的基金结构有关联的人士。
  • 任何注册在认可司法管辖区(如开曼、中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日本和香港)且具有私募或专业基金特征的的基金。
  • 在非认可司法管辖区注册的具有私募、专业或封闭式基金特征的外国基金,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投资于上述12的基金结构。
  • FSC根据个案情况批准的其他人士。

 

注册流程
 

目前两种注册方式都需填写一份相对简单的申请表,列出有关未来登记人士或获准管理人的董事、主要股东和客户的具体信息和声明/简历等。

与国际惯例一致,登记人士必须在其申请中包括其反洗钱合规官、洗钱报告官和副洗钱报告官的详细信息。获准管理人只需要任命一名洗钱报告官,但需要提交一份为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扩散融资而制定的书面政策和流程(CIMA目前不要求登记人士提交该政策,但同样要求采纳实施该政策)。

此外,获准管理人申请要求提供申请人与每个基金(或人士)之间的投资管理或咨询协议以表明在开始开展“相关业务”时为其行事,以及由BVI律师出具的为其行事的书面确认。

只要CIMAFSC认为申请信息是完整的并且申请人的股东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是“合适的”,就会批准登记人士或获准管理人。如果在提交完整的申请后的七天内FSC没有提出任何问题,获准管理人可以开始营业。CIMA虽没有提供任何类似的时间表,但通常在两周内确认登记人士完成登记。
 

费用
 

登记人士和获准管理人的申请/年费分别为6,100美元/6,100美元和1,000美元/1,500美元。但请注意,获准管理人需要任命一名“授权代表”与FSC联络,这将产生额外费用。

两种申请都会产生法律费用,所有开曼和BVI的实体(受监管或不受监管)都需要在各自的辖区内委任一个有执照的注册办公室/注册代理人。
 

持续要求
 

作为受监管的实体,相较于开曼和BVI的不受监管实体,登记人士和获准管理人都有更多的持续要求。

CIMA注册基金类似,登记人士必须任命至少两名个人董事/经理或一名公司董事/经理,且都需根据《2014年董事注册和许可法》在CIMA注册。与在开曼SIBA下持有正式CIMA执照的实体不同,登记人士(a)不需要提交年度财务报表或商业计划,(b)不需要预先批准任何董事、股东或实际所有人的变更,也(c)不需要遵守开曼SIBA的商业行为和财务要求。 登记人士需要提交一份年度声明,如果登记人士的申请表或年度声明中的信息有任何变化,必须在21天内通知CIMA

尽管BVI对董事没有额外的注册要求,但获准管理人需要在任何时候任命两名董事(其中一名必须是个人)。 除需在每年一月提交年报外,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需要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提交。如果获准管理人申请表上的信息有任何变化,或任何对获准管理人或其“相关业务”有或可能有重大影响或监管影响的事项,必须在14天内通知FSC
 

经济实质分析
 

对基金发起人而言,另一个关键的监管考虑是满足适用的经济实质制度的要求。

在开曼群岛,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必须满足对该活动产生的总收入的经济实质测试(开曼ES测试)。“投资基金”(包括通过其进行投资的实体)不是 “相关实体”,因此不需要接受开曼群岛经济实体测试。 然而,登记人士很可能是“相关实体”,且“基金管理业务”是开曼SIBA管理范围内唯一属于 “相关活动 ”的一项。仅作为顾问提供非决定性建议的登记人士则可能不需满足开曼ES测试。

BVI,“基金管理业务”的相关定义限于“根据2010年《证券与投资业务法》第4条和附表33类要求法律实体持有投资业务执照的活动”。 获准管理人目前不需要持有投资业务执照,不属于该定义范围,因此获准管理人在BVI不需要满足经济实质测试(除了聘用其注册办事处和授权代表之外)。
 

结论
 

登记人士和获准管理人制度为希望设立离岸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发起人提供了有益的、轻量的监管选择。通过强调这两种制度之间的细微差别,发起人将更清楚地了解哪种制度更适合他们的需求。无论选择哪种方案,凯瑞奥信都能为其中的绝大部分提供帮助,包括从最初的结构建议到实体的成立,以及注册登记和对任何持续要求的建议。

 

本文章由王安力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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